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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具体事宜时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对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企业,各区市县局要及时通知其到重庆市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企业退税登记,凡未办理退税登记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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