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一[1994]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丹地税财字[1994]19号《关于国营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计征房产税所依据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其价值重新估价即将帐簿“固定资产”
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对转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后入帐的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