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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一[1994]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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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丹地税财字[1994]19号《关于国营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计征房产税所依据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其价值重新估价即将帐簿“固定资产”

    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对转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后入帐的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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