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一[1996]4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