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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7]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7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不统一制作,由各地、市地税局负责印制、管理。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局征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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