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1997]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仍按湘国税函[1996]19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改版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数量大的地州市,请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局,以便于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我省接收外省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凡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的,一律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