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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6]1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6年9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统一启用发票防伪油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从1996年9月1日起下文批准印制的普通发票,其发票联必须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及发票号码,其他联次不得套印。

    三、各地要严格参照区地税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4]37号)的规定,加强对发票防伪油墨的监督管理。务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规定时限使用发票防伪油墨印制普通发票,届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进行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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