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计[1999]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取,按照(鲁国税发[199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