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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计[1999]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取,按照(鲁国税发[199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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