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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发[1999]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9]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金融机构1997年1月1日以后收到的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现行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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