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0]1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通过广域网上传到市、地国税局;各市、地国税局将所属市、县局报表汇总后,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通过广域网上传到省局F TP服务器(FTP//80.16.16.1用户名LOCAL,口令LOCAL;SDS目录下)。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已存放在省局广域网L OCAL/SDS目录下,名称为“LXS1”请各市、地、县局及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