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8]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发票式样的请示》(穗国税发〔2006〕154号)收悉。现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6〕934号),同意由你局按照税控收款机发票式样的要素(票样见附件)印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安利公司)冠名发票,安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均可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
此复。
附件: 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