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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8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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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地税三[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第(八)条法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所法规的条件。即,由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不包括校办其他第三产业。

    注:四川省 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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