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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财税字[199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旧货的单位兼营其他业务的,要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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