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
财会[1998]4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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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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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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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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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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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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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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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自1998年7月1日起试行。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组织试点,然后再逐步推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