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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9]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促进耕地占用税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税款流失,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88)财农税字第13号《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重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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