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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控[1999]1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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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控办、工商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96〕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垂直后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9月1日起,区县工商分局控购工作上划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自划转之日起由市工商局统一调剂使用。垂直管理后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不足问题,由市工商局向市控办申请办理追加。原市控办分配给各区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中的区县工商局部分,留各区县使用,不再办理区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划转工作。

    二、专控商品审批范围及指标管理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5〕417号《关于下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小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500元以上的照相机放大机(包括镜头),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等八种商品属专控商品。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按市政府1990年第34号令对违控单位进行处理。

    市控办对社会集团购买的专控商品实行指标管理。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专控商品指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市控办分配的指标严格掌握,不得突破。

    三、审批程序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凡购买专控商品,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专控商品购置申请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工商行政局财审处审核,由财审处统一汇总送交市控办办理手续,待市控办批准后方可购买。

    附件:《专控商品申请表》(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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