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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7]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搞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切实保证源泉控管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确保征管业务经费需要,请各地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云税地字[1993]45号)规定执行。退库手续按省财政厅、省人行、省地税局云财预字[1996]62号、云地税发[1996]231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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