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1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但由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曾以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明确,“两费由各地稽征部门征收后,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征收营业税”,我市一直未对两费征收营业税。鉴于重庆已成为直辖市,经我局与四川省地税局协商后,研究决定对交通部门征收的两费,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一律按收费地点就地征收营业税。
对运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运管费,在97年内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