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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地税发[1997]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但由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曾以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明确,“两费由各地稽征部门征收后,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征收营业税”,我市一直未对两费征收营业税。鉴于重庆已成为直辖市,经我局与四川省地税局协商后,研究决定对交通部门征收的两费,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一律按收费地点就地征收营业税。

    对运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运管费,在97年内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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