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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征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8]3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广电系统广告收入征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广告公司,其广告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按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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