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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格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三函[200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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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三科:

    根据1999年11月份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经处集体研究决定,现将统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格等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格。从今年抓批减免税开始,各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除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5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按本通知所附表式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他财务审批项目,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含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帐损失)、《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等,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33号)所附表式报送。各地应上报的各种审批表均应在3月底前上报省局,过期不再办理。

    二、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55号)规定,各地的《企业减免项目统计表》要在5月15日前报送。

    三、目前正是汇算清缴工作紧张进行的时期,请各地一如既往地认真护好这一工作,并按总局及省局要求在5月底前将汇缴总结及税源报表上报到省局。

    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155号)规定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要求报送上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含汇算清缴检查):各地应在3月10日前按规定将本地上年度整个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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