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三函[200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三科:
根据1999年11月份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经处集体研究决定,现将统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格等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格。从今年抓批减免税开始,各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除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5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按本通知所附表式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他财务审批项目,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含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帐损失)、《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等,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33号)所附表式报送。各地应上报的各种审批表均应在3月底前上报省局,过期不再办理。
二、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55号)规定,各地的《企业减免项目统计表》要在5月15日前报送。
三、目前正是汇算清缴工作紧张进行的时期,请各地一如既往地认真护好这一工作,并按总局及省局要求在5月底前将汇缴总结及税源报表上报到省局。
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155号)规定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要求报送上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含汇算清缴检查):各地应在3月10日前按规定将本地上年度整个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