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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进发[1995]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1995年9月1日,我局曾以晋国税进发[1995]38号"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通知",通报了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根据我省生产企业1994年全部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仍继续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对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出口企业接此补充通知后,结合晋国税进发[1995]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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