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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5]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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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转发给你们,新疆地质矿产局所属的地勘单位,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项条 件的,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所得税就地征收缴中央金库。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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