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9]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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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19号)文件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路桥集团二公路工程公司、西安筑路机械厂、路桥集团一公路设计院,199 8年度向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交的管理费标准分别为49万元、19万元和90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