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6]182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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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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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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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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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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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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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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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2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川地税函发[1996]234号文的补充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已征的企业所得税不办理退库。本文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