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预〔2013〕1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分配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农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农发办:
为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8号)精神,省直9个部门联合设立的每年3亿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至2015年由各部门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县整合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1〕139号)同时废止。各部门2013年尚未下达的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参照平均“切块”的做法分配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