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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 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征[1997]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现将《发票专用章 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和细则第二十条 的有关规定,用票单位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属于合法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旧的发票专用章 (无税务登记号)可使用到1997年10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 使用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 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和细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使用发票专用章 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刻制。

    三、发票专用章 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简称“税号”)、发票专用章 字样。

    四、发票专用章 采取防伪原子印章 刻制技术,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 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五、发票专用章 的字体采用楷体,发票专用章 字样分设上、中、下三个部分。上半椭圆部分为“单位全称”,椭圆正中为“税务登记号,下半椭圆部分为”发票专用章 “字样。

    六、凡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 准刻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 刻制单位刻制。

    七、一个单位需要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 的,应在发票专用章 单位全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以便区分。

    八、单位和个人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的印模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九、发票专用章 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防止丢失,被盗。

    十、凡使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 "的国税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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