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地税函[1999]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曾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指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利润在3%以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请在执行国税发[1998]230号国税发[1998]230号文件时可按上述原则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