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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2〕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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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将江苏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更名并增加启动区规划范围的请示》(通政请〔20115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定名为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实行现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

二、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8.87平方公里,分ABCD四个片区,四至范围为:(一)A片东至大洋港河,南至通吕运河,西至临汾路,北至振兴路;(二)B片东至吕港路,南至府前大街,西至水产路,北至串场河路;(三)C片东至吕四外环路,南至串场河路,西至鹤城北路,北至振兴路;(四)D片西北至规划中的新港河入海水道,东北、东南至围海大堤,西南至规划中的临海高等级公路。

三、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完善投资环境,加快开放开发,提高创新能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坚持以产业用地为主,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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