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8]5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61号)规定的备案程序执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该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