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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所字[2000]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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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几个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电视初装费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有线电视资收入是指按月向用户收取的视听费。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应按统一的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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