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8]3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关于国有统配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9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