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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辣椒、槟榔芋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字[1999]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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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永、江华、汝城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开征辣椒、槟榔芋等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我厅办理。

    根据(国务院[1999]143号)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郴州市所属汝城县,永州市所属江永县、江华县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8%。郴州市、永州市的其他县(市)区的辣椒生产达到一定规模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予开征。全省其他县(市)区不得比照开征。

    二、同意永州市所属江永县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槟榔芋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5%。全省其他县(市)区不得比照开征。

    三、报告中所申请的其他产品暂不开征农业特产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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