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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地税发[1997]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凡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的企业,附设厂场制作、生产铝合金门窗,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无论国家税务机关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一律按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内的全部价款,作应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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