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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关于调整铁路集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二[1995]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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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铁路沿线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各基层单位集体办、经营分处直属单位,上铁四公司、杭州电机厂集体办: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杭州铁路分局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将铁路集体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作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按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各种价格补贴、各种津贴和各种奖金等)的28%提取缴纳。

    二、调整时间

    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列支渠道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内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其他事项

    企业提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月25日前解入“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养老保险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杭州铁路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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