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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9]0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境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内,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11日国税发〔1999〕4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4月5日新地税一字〔1999〕028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单位和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取得收入,亦应按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可由受托拍卖行代收代缴,以便利征管、堵塞漏洞。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4月5日新地税一字〔1999〕02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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