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所[1998]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字[1997]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省厅有关规定征收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