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8]6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接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金城集团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金城集团财[1998]250号)。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金城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33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扣除。该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有限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