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出口货物计征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时,比照该规定执行;
2,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在对出口货物计征交通建设附加费时,亦比照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7日财税字[199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