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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1999]2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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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各地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各项税收收入,必须交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对行政机关不开税票收缴税款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因各自职责、管理范围、检查重点不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检查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

    三、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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