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1999]2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各地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各项税收收入,必须交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对行政机关不开税票收缴税款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因各自职责、管理范围、检查重点不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检查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
三、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