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中银卡[199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分行,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国家及我行资金安全,总行对人民币长城卡异地大额转帐业务重新做了规定。现将人民币长城卡异地大额转帐暂行办法附后,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人民币长城卡异地大额转帐暂行办法
一、凡通过人民币长城卡异地转帐金额在1,000元以上,均视为大额转帐,应从严掌握。
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叙做地大额转帐业务,500万元以下的按现行办法办理。
三、严禁将转帐金额化整为零,授权金额每日每户累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四、转帐业务按1‰收取手续费,上不封顶,最低额为10元。
本暂行办法于1995年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