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函[2007]3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地区220KV变电站及110KV变电站自动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闽)经贸发展[2007]025号)。该项目投资总额45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3774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详见附件),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今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只发纸质件)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