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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08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会[2009]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的规定,请于2009年4月1日之前,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会计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联系人:会计处宿佳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9053分机

  报送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905室。

  注:附件表格可在上海财税网下载。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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