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外[1995]2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088号)精神,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没有多缴税款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没有多缴税款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自1994年1月1日起依照京国税[1994]052号文件对增加税负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规定执行。以前年度动用部分低于1994年、1995年固定抵扣比例(即40%)的部分,经批准可在1995年内补足抵扣;高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内调整。各局应认真审核,严格按规定的抵扣比例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