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预[1999]10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和《关于下发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1999〕07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级次“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属市级基金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
二、预算科目“公路客运附加费”收支分别列入1999年国家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8006公路建设基金收入”和“8006公路建设基金支出”科目。
三、缴库办法由缴款单位填开“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8006公路建设基金收入”,备注栏填写“公路客运附加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