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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时 效 性】 (总局第124号令)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第12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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