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1990]3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国发〔1985〕37号文件下达以后,在处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援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85〕37号文件,一般不再援引国发〔1981〕120号文件。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