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发〔2013〕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地方标准DB32/2354-2013《车用汽油(苏Ⅴ)》技术要求的汽油。
二、自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四、第五阶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能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