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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2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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