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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对兵团所属团场、师部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应由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签字盖章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由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国有企业之间联营,且联营地在兵团的,可汇总缴纳所得税。兵团所崩企业与其以外的各类企业联营的,对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应计算所得税额,然后就其投资方所得税额就地征收入库,对兵团联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可汇总缴纳。除上述情况外的联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兵团企业举办的股份制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年终一次汇算清缴。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团场、师部的汇总报表,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报送。生产建设兵团的汇总报表,应分别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报送。

    五、凡兵团所属企业财务报表未纳入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汇总报表的(属国税局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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