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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个[1995]5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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