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字[1995]94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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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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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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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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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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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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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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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生产经营收入,已征收了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应对其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